6.3 单元墙体修缮


6.3.1 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单元墙体修缮时,基层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无风化、松动、开裂、脱落等现象;
    2 应无积灰、泥土、油污、霉斑等附着物;
    3 应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。
6.3.2 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单元墙体修缮时,修复墙面与相邻墙面的交界处应采用网格布搭接,并提出细部要求。
6.3.3 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单元墙体修缮时,当采用涂料饰面且修复部位高度大于60m,或采用面砖饰面且修复部位高度大于24m时,应采用锚栓加固,且每平方米墙面的锚栓数量不应少于4个。
6.3.4 当采用锚栓加固时,锚栓在墙面上应布置为梅花状。
条文说明
6.3.1 为增加保温层与基层墙体的粘结力,单元墙体修缮时,基层墙面的性能应满足本条要求。
6.3.3 为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单元墙体修缮后的粘结强度,修复部位应采用锚栓进行锚固。本条中修复部位的高度是指修复部位上部边界的高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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